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火爆与疯炒:监管各自为政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火爆与疯炒:监管各自为政


来源:证券日报  文章作者:佚名

  2、法律法规依据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各地文交所都引用《物权法》第94条和101条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另外,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3、公开发售机制不健全,隐藏信用风险。

  首先,相对于股票发行而言,艺术品份额发售机制缺乏必要的信用保障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有利于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将劣质证券排除在市场之外。但是,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那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更有可能将艺术品发售演变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而沦为滋生腐败、洗钱犯罪的温床。

  其次,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存在缺陷。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

  4、交易机制存在缺陷,隐藏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因此,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投资者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

  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且采用“T+0”交易模式,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5、监管各自为政,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五花八门。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有的则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有的则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另外,监管依据不足也是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虽然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此外,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

  三、艺术品份额不宜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

  1、艺术品投资门槛较高,并非大众投资工具。

  艺术品是典型的高风险投资工具,投资人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还需要拥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俗称雄厚的“财力”和独到的“眼力”。之所以需要雄厚的财力,因为艺术品投资具有价格波动大,收益不确定,不可预见的损毁灭失风险高等特性。与艺术品保值增值相对应的是各种显形和隐形的不确定性。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工具,只适合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宜大众化。

  2、艺术品是不可分割的精神奢侈品,艺术品份额只是市场交易的符号工具。

  艺术品最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其无形价值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完整的艺术品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而具有不可分割性,一旦被分割,艺术品的价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艺术品份额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真实的艺术品实物由文交所负责保管,事实上文交所拥有艺术品实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份额交易不退市,文交所不仅可以获得交易佣金收入而且可以无限期地占有和使用艺术品实物,艺术品份额投资者并未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因此,艺术品份额只是一个用于交易的符号工具,实际受益最大的是作者、持有人、发行人、文交所。

  3、艺术品估值不能简单地使用货币标准进行量化。

  艺术精品的创作和发现过程凝聚着大量的货币投入之外的精神投入,而难以使用货币标准简单量化。此外,人们在种族、年龄、性别、信仰和艺术鉴赏能力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对同一物质的感知也差异很大,从同一件艺术品上获取的精神享受更是千差万别,很难对同一件艺术品取得较为一致的价值认同。缺乏客观公正的标准化计量基础条件,份额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就令人质疑。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艺术品份额化在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并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着力培育良好的市场文化,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正确引导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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